導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
導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本文通過講解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的內容。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概念――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責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由于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余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