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未孕,為傳宗接代,雙方決定借腹生子。不料,丈夫與他人產生感情,訴請法院,要求離婚。9月28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準許原 結婚未孕,為傳宗接代,雙方決定借腹生子。不料,丈夫與他人產生感情,訴請法院,要求離婚。9月28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離婚;原告給付被告10000元補償款。
原、被告雙方自由戀愛并于2004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較好,但一直未孕。后經檢查,被告被證實無生育能力,原、被告雙方十分傷心。原告見被告整天不開心,就勸被告不要太放在心上,實在不行,雙方可以去領養一個小孩。為此,被告對原告十分感激,并深深的感到愧疚。
2008年,被告見原告抱著別人家小孩玩得不亦樂乎,內心更是難過,遂產生借腹生子的想法。2008年5月3日,原、被告雙方決定實施借腹生子的計劃,但被告要求原告不能與他人產生感情,否則應賠償被告15萬元。同年6月,雙方找到了吳某。隨著原告與吳某接觸機會的不斷增多及吳某的懷孕,原告與吳某的感情也日漸增深。
2009年8月,吳某生育一子,原告更是喜不自禁,并希望給兒子一個完整的家。由于原、被告雙方一直達不成一致意見。為此,原告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借腹生子且原告最終與他人生育一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同時,原告與他人產生感情并要求離婚,表明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此,對于原告的離婚訴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庭審中提出的賠償要求,雙方的協議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且也不符合婚姻法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法院不予認可。鑒于,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原告應給予被告一定的經濟補償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