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 被告:劉某某。 一、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某于2005年夏天在網絡聊天中相識,2006年建立戀愛關系,2007年6月13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無子女,2008年原、 原告:陳某。
被告:劉某某。
一、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某于2005年夏天在網絡聊天中相識,2006年建立戀愛關系,2007年6月13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無子女,2008年原、被告協商離婚,后因信用卡還錢問題發生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于2009年11月24日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庭審中,雙方均表示婚后無共同財產、存款及債權。關于債務,被告劉某某稱原告陳某在2008年向其提出離婚后,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其名下信用卡消費了5.3萬元,現原告尚欠1.3萬元未給付被告。原告認可信用卡消費,但稱該款系用于原、被告家庭的消費支出,應視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同意償還。
另查明,原告的母親于2009年2月25日代原告向被告償還信用卡欠款2萬元。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出具借條,同意償還被告2萬元,后原告陸續給付被告1萬元,用于償還欠款。庭審中,被告稱銀行信用卡欠款現已自行全部還清。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起訴要求與被告劉某某離婚,被告劉某某對此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原告給被告出具欠條時,雙方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且雙方在結婚前未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條,該債務因與共同財產混同而滅失。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所消費信用卡系用于個人支出,且信用卡內欠款已付清,雙方的共同債務亦不存在。對被告要求原告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陳某所欠銀行信用卡款項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陳某在雙方協商離婚后,用劉某某的信用卡進行了刷卡消費,該行為如何定性,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第一種意見認為,因雙方已經協商離婚,劉某某在此之后也搬離了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故陳某的刷卡消費行為,應認定為其個人消費,信用卡中所欠費用,應作為陳某的個人債務由其自行承擔;第二種意見是,因陳某的消費行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在庭審中陳述刷卡消費用于雙方及父母的生活,故該債務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主要基于兩點考慮:其一,陳某消費系持劉某某的信用卡,從表面證據看,劉某某作為信用卡的所有人,即對所欠信用卡款項負有償還的義務,陳某作為實際刷卡消費人,亦負有償還義務,故二人應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該筆欠款;其二,雖然陳某和劉某某都認可刷卡消費行為發生在雙方協商離婚之后,但是協商離婚只是雙方對離婚達成了初步意向及進一步的協商行為,協商之后并未到民政部門或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故雙方的婚姻關系在法律上還是有效的,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存在特殊情形,該特殊情形應為能夠證明該債務為個人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情形,本案中未有證據顯示信用卡的欠款屬于上述兩種可以作為個人債務認定的特殊情形,故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陳某是否負有向劉某某給付信用卡一半欠款的義務
在庭審過程中,劉某某稱信用卡的債務已經還清,即雙方的共同債務滅失,那么陳某是否負有向劉某某給付一半欠款的義務?筆者認為,作為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須承擔連帶責任,即均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全部的債務,劉某某已經還清全部欠款,因雙方在婚前及婚后未約定財產、債務的歸屬,故應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共有財產,則劉某某的還錢系從夫妻的共同財產中所出。據此,劉某某不能要求陳某給付其一半的欠款。
(三)陳某向劉某某出具借條的效力
劉某某在庭審中陳述,陳某在雙方協商離婚后,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刷卡消費,之后向其出具了一張借條,要求陳某按照借條所書內容,還清借款。對于借條的效力,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陳某的借條是其親筆所書,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應是合法有效的;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債務即使存在,也因雙方的財產與債務混同而滅失,故該借條是無效的。法院判決認同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陳某和劉某某在離婚前及婚姻存續期間未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所有收入和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外債務共同承擔。這里所述“共同”,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全部的權利,也承擔全部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夫妻關系在存續期間,相互間在理論上無法產生個人債務,即使客觀上發上了,也因與共同財產混同而滅失,故劉某某要求陳某按照借條支付借款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