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詳細規定夫妻財產分割諸多問題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29條,自2
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詳細規定夫妻財產分割諸多問題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29條,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婚內一方借債雙方共還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的時間作為切入點,分成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房產處置區分幾種情況
“司法解釋”明確,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不宜以當初購房時的房款為依據,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住房養老補貼分兩段計
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如何認定?“司法解釋”規定,這些款項及費用,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則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分產協議一年內可起訴
民政部門對達成離婚協議的男女,一般都要求雙方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材料后,才會為他們辦理離婚手續。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并起訴到人民法院。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同居財產分割可滬律網院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未共同生活可退彩禮“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幾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