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與乙協議離婚,對財產進行了分割。不久,丙提起訴訟,以甲婚后曾向丙借款50萬元、到期未還為由,要求甲、乙共同清償。 乙對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但丙聲稱:前述借款 案例:甲與乙協議離婚,對財產進行了分割。不久,丙提起訴訟,以甲婚后曾向丙借款50萬元、到期未還為由,要求甲、乙共同清償。
乙對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但丙聲稱:前述借款系在甲、乙婚姻存續期間形成,屬夫妻共同債務,雖然甲與乙已離婚,但仍應為共同債務承擔責任。
四川婚姻律師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離婚后,即使已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據此,本案中,借款似乎應由甲、乙一起清償。
但是,乙對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受益于該筆借款,如果要求乙連帶清償,即使表面上似乎符合法律規定,但毋庸置疑,乙的權益將受到侵害。
該類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相關法律未能對夫妻債務與個人債務進行全面區分。實踐中,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援引法學理論進行辯駁。即,乙應當指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法定義務,或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如果能夠證明,甲與乙對借款沒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并且乙并未分享借款所帶來的利益,那么,該筆債務應當被認定為甲的個人債務,由甲自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