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踐中,關于夫妻內部財產關系與對外債權債務關系的保護一直是一對矛盾。在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確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否能夠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且是否能夠直接
審判實踐中,關于夫妻內部財產關系與對外債權債務關系的保護一直是一對矛盾。在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確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否能夠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且是否能夠直接判決由已經離婚的雙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文試從夫妻財產制、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角度剖析夫妻內部財產關系和對外債權債務關系,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并適當平衡夫妻雙方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
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關系中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關系中,財產關系又是其重要的經濟基礎,而且由于夫妻雙方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財產關系直接影響著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
夫妻財產制的法律性質及其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范夫妻相互間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具體而言,夫妻財產制是指關于夫妻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的目的不僅在于確保男女平等,同時也在明示夫妻之財產關系,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關于夫妻財產制度,各國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不同法系、不同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度各不相同。同一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夫妻財產制度也不盡相同。有基于夫妻一體主義的吸收財產制,有基于財產共有主義的共同財產制,有基于夫妻別體主義的分別財產制等。
我國對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制為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并通過列舉方式列明了法律規定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和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
對于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夫妻雙方對于婚后所得的家庭財產,如無特別約定系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共有關系系財產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系,而財產共有人與第三人的關系為外部關系,共同共有人對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并不影響共有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對共有財產原先所享有的權利。而對于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雙方,其對于雙方財產權利的約定也屬于一種內部契約,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也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無論是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屬于內部財產關系。對外,夫妻財產作為家庭財產,是一個整體。第三人與夫妻雙方或一方發生交易的,除非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則上應認為系以夫妻家庭財產為擔保,不因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分配而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