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法律關系 所謂夫妻法律關系,是指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根據法律規定自愿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根據本文需要,下文提到的夫妻法律關
一、夫妻法律關系
所謂夫妻法律關系,是指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根據法律規定自愿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根據本文需要,下文提到的夫妻法律關系僅指財產關系。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夫妻法律關系具有以下本質屬性:1、雙方地位平等;2、以共同生活為目的;3、具有一定的共同財產 是共同生活目的的必然的、內在的要求。下面就夫妻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之一 主體作具體分析,揭示夫妻法律關系主體特征。
主體制度是私法的基礎,私法的全部體系都是以表現為法律主體的人為出發點和核心而建構起來的。在私法史上,主體制度經歷了復雜的變遷,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個基本類型:羅馬法上的以家庭為本位的主體制度和近代民法(以法國法、德國法為代表)上的以個人為本位的主體制度。羅馬法的主體制度建立在家庭本位的基礎之上,在法律史上首次創造了人格的概念,并借此區分自然的人與法律上的人,但羅馬法把自然的人排除在法律主體的范疇之外,即自然人不是人。[1]近代民法以人文主義精神為基礎,徹底打破了罩在人頭上的象征各種身份的面具,通過法律把人從教會、家庭、行會以及各種身份集團中解放出來,以人的自由、平等、尊嚴等價值理念為依托,確立了以人為出發點和核心的主體制度,簡單說,就是一切自然人都是人。1804年,作為歐洲大陸資產階級革命成果的《法國民法典》規定 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 。這一宣示在歷史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認和確定了一切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其不僅在民法的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也是 對人類文化發展的新貢獻 。[2]近代各國無不以人為基準,建構各自的私法體系,以 人 為本位的模式成為近代民法最鮮明的特色之一。在法律技術上,以主體、權利主體、權利能力、法律人格等概念為技術工具而建立的主體制度,體現了民法 是以對生存的人(包括能夠作為人的組織)確立為人為根本出發點,并以人的徹底解放為終極關懷的 [3],體現了民法對人和人的尊嚴的尊重。[4]這個發展過程,用梅因的話描述就是 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 從身份到契約 的運動。 [5]作為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夫妻關系作為私法調整的主要對象之一,其從 夫妻一體主義 發展為 夫妻別體主義 的歷史沿革更是明顯體現了上述主體的發展過程。所謂 夫妻一體主義 ,是指男女結婚后合為一體,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在古代以夫權為表征的家庭制度下,實質上是妻的人格為夫所吸收,妻婚后沒有獨立的財產權,沒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所謂 夫妻別體主義 也稱為 夫妻異體主義 ,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獨立的人格,各有財產上的權利和行為能力,相互之間有權利義務關系,表現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6]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十三條規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是對夫妻關系主體地位的宣示,作為調整夫妻關系的總的原則性規定,是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基礎。具體表現為:
1、人格獨立。現代婚姻法律制度均是以個人本位建立起來的,強調夫妻關系之間,夫、妻人格獨立,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事務,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夫、妻是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沒有人身依附關系,沒有尊卑主從關系,是夫妻地位平等的基礎。古代以家庭本位建立起來的 夫妻一體主義 夫妻關系,實質上妻不是作為主體存在,而是作為夫的客體而存在,妻喪失法律上的人格。現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夫妻關系中,夫、妻均作為主體而存在,在此之上沒有一個抽象的所謂 家庭 主體,家庭概念是一個社會學上的主體概念,不是一個法律上的獨立的主體概念,明確這一點,對夫妻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和效力的認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夫、妻人格獨立的基礎為財產獨立, 無財產即無人格 [7]。所謂財產獨立,并不僅指各人占有個人的財產,各人占有個人的財產僅是財產獨立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該種財產占有形式在現代婚姻制度下是作為補充而存在的。[8]現代婚姻制度下作為主要形式存在的財產制度為 共同所有 。[9]財產獨立指的是對財產處理的獨立,也就是說,在處理夫、妻財產時,不管是作為個人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還是作為共同所有的形式存在的財產,一方的意志獨立,不受另一方的支配或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