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內鄉縣的張軍和劉婷婷于1997年經人介紹登記結婚。2004年,他們投資開了一家美容美發店,由劉婷婷負責經營。由于二人婚前相識時間短,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為家庭瑣事
[案情]
內鄉縣的張軍和劉婷婷于1997年經人介紹登記結婚。2004年,他們投資開了一家美容美發店,由劉婷婷負責經營。由于二人婚前相識時間短,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生氣。2005年夏,因為張軍懷疑劉婷婷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遂與劉婷婷分居生活。2005年年底,張軍將劉婷婷訴至內鄉縣法院,請求判決與劉婷婷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訴訟中,劉婷婷雖然同意與張軍離婚,但稱在2006年1月13日,他們所經營的美容美發店因有兩個姑娘賣淫被公安機關罰款1.6萬元,該罰款應該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張軍應承擔一半。
張軍對劉婷婷所稱的1.6萬元罰款并不予認可,他認為劉婷婷所稱的債務,是在他們提起的離婚之訴立案之后所負的,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是劉婷婷的單方債務,而且,妻子劉婷婷又沒有相關證據來證明她所負的債務屬實,所以自己不應分擔。
內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軍和劉婷婷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且劉婷婷也同意與張軍離婚,應當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張軍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主張,因美容美發店系雙方婚后開辦,且雙方又未約定該財產屬于夫妻哪一方,故應當認定美容美發店為;劉婷婷所稱的美容美發店被罰款所產生的1.6萬元債務,因張軍不予認可,且劉婷婷又沒有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所以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文中人物系化名)
解析一
夫妻一方因違法經營所負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王建偉(內鄉縣法院法官):在學理上,經營性債務是指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43條規定: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這一規定為正確認定經營性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者,在中,對其在經營期間的財產、債務等情況很難查清。經營的雙方或一方,往往既有一定的財產,又有一定的債務。同時,從事個體經營的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也許會有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摻和在一起的情況,這就給處理這些離婚案件中的債務問題帶來許多困難。
因此,必須在現有的法律、政策的指導下,正確地認定夫妻經營性共同債務的性質及范圍。同時,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一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均應按《意見》第43條規定,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二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三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