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案例) 【夫妻離婚債務案情】 黃槐林與廖麗紅原系夫妻關系,2004年6月21日雙方在天門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此后雙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
夫妻離婚債務(案例)
【夫妻離婚債務案情】
黃槐林與廖麗紅原系夫妻關系,2004年6月21日雙方在天門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此后雙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黃槐林與廖麗紅在天門市做棉紡生意,因缺乏資金,要求王曬平在仙桃市胡場農村信用合作社為其貸款20萬元,該信用社經審查,認為黃槐林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貸款。當日,王曬平以自己的名義在仙桃市胡場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萬元轉借給黃槐林。黃槐林向王曬平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此款定于2005年12月25日前歸還全部本息。借條上未約定利率。黃槐林與廖麗紅借款后,依約從2005年2月28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王曬平償付利息45700元,利息付至2006年10月11日。2006年1月15日黃槐林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湖北省興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執行死刑。
另查明:黃槐林先后于2002年2月、2005年3月8日在相關保險公司購買的10份保險以及公安機關于2006年1月15日、2006年1月17日的訊問筆錄中,均稱廖麗紅為其妻子。廖麗紅于2005年12月8日向相關保險公司的報案材料和公安機關于2005年11月24日的詢問筆錄中,也均稱黃槐林為其丈夫。
還查明:黃槐林于2006年1月18日在湖北省興山縣看守所中寫了3封書信,其中二封書信寫給廖麗紅,一封書信寫給其母親和其兄、姐。黃槐林在寫給廖麗紅的書信中稱: 賣房后,少還王曬平10萬元,留做本錢做生意。做人要有良心,一定要還錢。 證人雷方容在法院于2008年3月6日對其調查筆錄中稱: 黃槐林寫給廖麗紅的書信原件在廖麗紅手中,雷方容在與廖麗紅一起看望黃槐林時,雷方容將該書信復印了一份。王曬平因此打官司找到雷方容,雷方容就將該書信復印件提供給王曬平。黃槐林出事前,雷方容不清楚黃槐林與廖麗紅是否離婚,因為黃槐林與廖麗紅一直吃、住等生活在一起,看不出離婚跡象。
【夫妻離婚債務裁判】
湖北省仙桃市法院審理認為:王曬平與黃槐林的民間借貸關系明確,且合法有效。黃槐林被執行死刑后,王曬平要求與黃槐林共同生活的廖麗紅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廖麗紅辯稱借款20萬元是黃槐林與廖麗紅離婚之后產生的債務,屬黃槐林個人債務,與廖麗紅無關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廖麗紅償還王曬平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從2006年10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廖麗紅不服一審判決,以其與黃槐林已經離婚,該借款不屬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提起上訴。
湖北漢江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上述借款是否為黃槐林與廖麗紅的共同債務。具體分析如下:
1.黃槐林與廖麗紅之間是否存在同居關系。從黃槐林、廖麗紅自己的陳述來看,黃槐林于2006年1月18日寫給廖麗紅的二封書信,公安機關于2006年1月15日、2006年1月17日對黃槐林的訊問筆錄、黃槐林于2005年3月及2005年8月購買的人壽保險單中,均稱廖麗紅是其妻子;公安機關于2005年11月24日對廖麗紅的詢問筆錄、廖麗紅于2005年12月8日向保險公司報案材料中,均稱黃槐林系其丈夫,故黃槐林、廖麗紅自己對外均仍以夫妻相稱。從外部情況來看,證人雷方容(系黃槐林姐夫)可以證實,黃槐林與廖麗紅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不知道黃槐林與廖麗紅已經離婚。從上述事實可以認定,黃槐林與廖麗紅雖于2004年6月21日辦理了,但在此后,黃槐林與廖麗紅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而黃槐林與廖麗紅之間構成同居關系。
2.廖麗紅是否應當承擔向王曬平清償20萬元借款本息的責任。證人雷方容的證言證實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黃槐林向王曬平借款20萬元用于辦紡紗車間;二是黃槐林在羈押期間寫給廖麗紅的二封書信的原件在廖麗紅手中,而廖麗紅拒不提供。因而王曬平在一審時提供的黃槐林在看守所中寫給廖麗紅的二封書信復印件,來源清楚、合法,應予采信。而從該二封書信的內容上可以看出,廖麗紅此前知道黃槐林向王曬平借款20萬元的事實,并且此款用于了正常家事,故應認定本案所涉20萬元借款,系黃槐林、廖麗紅同居期間因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的共同債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故廖麗紅對本案所涉的20萬元共同債務的本息應當與黃槐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鑒于黃槐林已被人民法院執行死刑,故該筆借款應由廖麗紅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