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墨工作的吉林男子宋某想跟妻子離婚,無奈妻子下落不明無法辦理相關手續,宋某就找來與妻子長相相似的女子頂替辦理離婚,結果被法官識破,被判無效。 今年8月,在即墨
在即墨工作的吉林男子宋某想跟妻子離婚,無奈妻子下落不明無法辦理相關手續,宋某就找來與妻子長相相似的女子頂替辦理離婚,結果被法官識破,被判無效。
今年8月,在即墨某公司當翻譯員的宋某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稱與妻子金某感情破裂,請求依法判決離婚。辦案人立即根據宋某提供的送達地址聯系其妻子,尋找未果后告知宋某,只有找到妻子后才能辦理。
過了一段時間,宋某說已找到妻子了,并且妻子也同意離婚。在法庭調解期間,宋某帶著 妻子 來到法庭,但是辦案人員發現 妻子 的長相跟身份證上的照片有出入,該女子稱身份證照片是剛結婚時拍的,那時候比較瘦,現在比以前胖了,并一再表示同意離婚。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當二人簽字離開后,辦案人員拿出他們的仔細地回憶對照,發現宋某 妻子 口音和外貌上都有疑點,宋某妻子的身份證上寫的是吉林人,但該女子講的是普通話沒有一點東北口音。辦案人員電話聯系了宋某,在追問下,宋某承認了自己的妻子下落不明,他為了盡快離婚,才找來與妻子相似的女子冒充妻子。
辦案人立即將宋某召回法庭,對他進行了嚴肅批評。宋某找人冒充妻子離婚的行為不僅是無效的,而且應當受到制裁。但鑒于宋某認錯態度較好并主動撤回了起訴,法院遂對其免予處罰并準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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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后選擇撤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了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上述規定是基于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離婚撤訴后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 新情況、新理由 ,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個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就是當你起訴后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有些沒有經驗的法官會勸你撤訴,然后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茫茫然撤了訴,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訴時,當事人有一種被愚弄的感覺。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撤訴之后又重新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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