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甲)系部隊干部,吳某是北京戶口,雙方于2007年7月31日登記結婚,結婚后,以吳某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一套,賈某面臨轉業。2008年12月28日賈某與吳某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協議約定:一、甲乙雙方結婚之后實行夫妻財產個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在各自名下的債權歸各自所有;二、乙方于2007年8月28日購買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區某房產,屬乙方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甲方自愿替乙方按月償還上述房屋應還貸數額的二分之一;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給付貨贈與另一方的財產歸接受方所有;四、甲方不按本約定履行本條約定的,加入雙方離婚,甲方應在離婚當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2萬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六、如果甲方專業進京不成功,則上述均無效。
賈某把戶口落在北京,并且工作安排在北京后,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且系被迫簽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協議。
吳某辯稱:在賈某轉業落戶及找工作期間,給予了配合,現在賈某的戶口及工作都落在了北京。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只有我符合購房條件,當時賈某并無北京戶口。雙方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是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顯失公平和脅迫情形,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事實上,雙方也一直履行協議。
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賈某主張其與吳某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顯失公平,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賈某主張其系被脅迫而簽訂協議,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故對賈某的陳述,本院不予采信。現賈某以該協議顯失公平且受脅迫簽簽訂該協議為由,要求撤銷該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及《訴訟法》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意見
本案系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夫妻財產約定制必須有夫妻約定協議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確定夫妻財產關系的協議,與一般財產協議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屬性,二是內容具有復合性。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既非單純的身份協議,又非純粹的財產協議,其性質是介于二者之間的身份財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