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和經濟快速的發展,人們擁有的財富也不斷增加,從原來的房屋、存款、家具及衣服發展到現在的 企業 、公司股權、廠房、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品房等價值較大的財產,人們對我國婚姻財產制度的認識也逐漸加深,僅依靠法定財產制已不足以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加之我國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人們價值觀念的轉變和自我意識的增強,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將越來越多。所以,必須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的約定制度,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種類、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財產紛爭,維護社會穩定。
夫妻財產約定制①,亦稱為契約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所得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它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問題。與當代大多數國家②(如:日本、瑞士、法國、德國等國家)一樣,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現就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及我國公證在該制度中發揮的作用作如下簡述: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的立法沿革
我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即一九五O年《婚姻法》并沒有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這是因為當時國家立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明文規定,是受當時社會條件的制約,加之實際生活中個人財產極少,夫妻財產約定在當時的立法精神中難以體現出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有了一定變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趨復雜,建國三十年后,我國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誕生,為適應我國的改革開放政策及經濟、家庭關系發展的需要,這部《婚姻法》開始涉及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在這部婚姻法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至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得以正式確定,但是,國家只是原則性賦予公民夫妻財產約定的權利,由于太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現實中夫妻如何采用約定財產制也不好掌握,在實踐中帶來了很大的麻煩,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婚姻法》修正案,該修正案對八O年《婚姻法》進行了較大修改,對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內容也作了較多擴展,并進一步發展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繼續允許婚姻當事人實行約定財產制度,具體解決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約定的主體、約定的時間、約定的標的、約定的內容、約定的形式、約定的對外效力以及自愿、無效、債務清償等法律問題,新婚姻法對約定的內容更為明確,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約定財產制,而二OO一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則進一步補充完善了約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