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證制度及公證在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中所發揮的作用
公證③,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公證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建立公證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公證機構的公證證明活動,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穩定社會經濟、民事秩序,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在設立這一機構的同時,也賦予其獨立的排他的國家證明權。因此,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是公證機構的特有職能,現代中國公證制度有三個特征:第一,公證處作為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以國家的名義,行使國家證明權。第二,國家公證的目的是“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公證是一項預防性的國家證明制度。第三,公證證明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公證證據效力高于一般證據。我國1997年新的民訴法第67條規定的“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可見,公證證據在訴訟的各種證據中,其可信度是較高的,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正因為公證本身所特有的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作用和證據作用,加之公民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要求把夫妻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予以分離的呼聲也日益高漲,為避免日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離婚時因財產而引起糾紛,夫妻財產約定一時間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和人們追求的一種新時尚,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也越來越多的被人們接受和采用。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④,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簽訂的、就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和所得財產的分配及產權歸屬事宜等相關權利、義務的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在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時,公證機構應當重點審查:①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承辦人員應當讓當事人充分了解協議的內容,重點解釋協議的意義、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③協議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合法,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對協議內容不真實、不合法或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公證。④協議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等;⑤解除約定協議或解決爭議的方法;⑥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內容等。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對于完善協議內容,保證協議的真實、合法、有效,滿足夫妻各方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正確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爭議、促進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