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涉及交易的安全問題。夫妻財產約定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個離婚案件,在認定財產性質時首先考慮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凡是有合法約定的應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無效的,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處理。
實務策略
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律師在辦理案件中應注意一項內容:夫妻財產約定制必須有夫妻約定協議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確定夫妻財產關系的協議,與一般財產協議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屬性,二是內容具有復合性。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既非單純的身份協議,又非純粹的財產協議,其性質是介于二者之間的身份財產協議。
一、約定的主體
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但只要最終結為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對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
二、約定的時間
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結婚時或者婚姻存續期間訂立、變更或者廢止約定財產制。
三、約定的內容
我國《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約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協議采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采用口頭形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