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關于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國夫妻財產制表現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結合與并存,同時法定財產制又有共同財產制與特有財產制之分。
一、法定財產制及通常法定財產制
所謂法定財產制即依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依據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財產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財產制和非常的法定財產制。通常的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雖有約定但其無效或被撤銷時,當然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它與約定財產制相對應,是法定財產制的常態和重要形式。非常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因發生特定事由,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難以維持正常的夫妻財產關系時,依據法律之規定或經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須終止原來的財產制而適用分別財產制。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兩部分內容。我國沒有建立非常法定財產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
我國現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我們習慣稱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17、19條規定及其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含義,我們可以總結出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它包括從夫妻關系的確立到夫妻關系的消滅。夫妻關系的確立始于取得結婚證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實婚姻也予以承認),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終止,基于婚姻關系的消滅;其二,法定和約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兩種方式。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夫妻財產關系上的具體應用和體現;其三,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從共同共有原理出發,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權利,同樣,夫妻對共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等義務應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利,或不履行共同財產的義務,都應承擔法律責任。通過以上的論述,不難看出,立法者從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出發,以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則來調整夫妻財產關系,但是現實社會是變化萬千的,一些規定仍然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舉其要者,有以下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