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適用對象范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的財產制度。在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迅速發展今天,夫妻財產的內容和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對夫妻財產制度問題的即時探討,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就夫妻財產制度有關問題提些初淺的看法與同行探討。
一、共有財產制是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
夫妻法定財產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有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的法律制度,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度和夫妻共有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度即夫妻所得財產分別歸夫妻個人所有、個人管理,同時也不排斥雙方對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財產共同管理,或者作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以約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種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夫妻對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由夫妻雙方對該財產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則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問題: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個很重要的概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的期間,即依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包括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后,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離婚糾紛中分居期間,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決離婚,雖經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這里所說的“婚姻關系存續”,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關系的存續,法律沒有確認的婚姻關系,不能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認定。例如雙方雖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因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沒有得到法律認可的期間;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后,倆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間;雙方已經依法登記結婚,但是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后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這些期間均不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此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是所得的財產”,其實質內容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權,包括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和非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取得某財產的所有權,并未實際占有該財產,該財產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財產。但是,對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實際占有,而沒有取得財產權的財產,無論合法與不合法,都不屬于夫妻所得的財產,比如借用他人的財產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