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現有的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范圍、形式、效力作了相應的規定,確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為夫妻雙方協調財產關系置入了民主、寬
松、自由的因素,適應了市場經濟規則使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物質內容和財產關系日益復雜化的要求,對某些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財產約定制尤能體現其獨特作用。但由于受我國婚姻家庭傳統社會習慣的制約,夫妻財產約定往往被人們所忽視,有的雖有約定,但在出現糾紛時還是爭論不休,有的欲占法律的空子借夫妻財產約定之名,惡意串通逃避債務,使得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加大難度。筆者試就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審判實踐中存在問題及如何完善,闡述一已之言,以期拋磚引玉。
一、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于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 (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后失效;(5)婚前訂立的約定應在婚姻締結時才生效,雖訂立約定,但未締結婚姻或婚姻被宣布無效和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沒得到法律的認可,該約定無效。
探究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必須從現行法律來分析,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效力包括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兩方面的內容。
(一)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是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修改后的《婚姻法》充分體現了尊重婚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任意更改,破壞了法定的權利義務,就必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夫妻在自由約定財產歸屬的同時也可自由約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約定對婚姻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雖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的約定卻未采用口頭形式,或是書面約定后,又口頭改變原約定的,該口頭約定是否有效?有人認為只要雙方承認,就應承認其效力。筆者以為,不應承認口頭約定的效力,如果承認夫妻財產口頭約定有效,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混亂。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必須嚴格執行書面約定的形式,夫妻財產書面約定一旦生效,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方式,如原約定經過公證的,要經過公證才能變更、撤銷,在各方面的要件、程序上都得與原訂約定要求一致,而不能以口頭約定改變原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