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共同債務,離婚雙方有連帶賠償義務 對共同債務,離婚雙方有連帶賠償義務
鄭州市王先生來電咨詢:
去年4月份,我的一個朋友李某與他妻子開店,找我借了20萬元錢,并以其個人名義給我打了借條,約定一年還清??墒巧蟼€月到還款日時,他們倆卻離婚了,店也關了門。我去找朋友要錢,他說都分給前妻了,現在手里沒錢,但稱有錢了立即還我。請問,我可以要求他前妻還錢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你的朋友以個人名義向你借的款,用于夫妻共同開店,應視為夫妻對你的共同債務,雖然他們已經離婚,你仍可以向他們二人主張債權,如果一方有錢,可以要求有錢的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對你的債權予以清償。本案中,你的朋友沒有錢,你可以起訴他們二人,在執行時,你朋友雖然無財產可執行,但可執行他前妻的財產,他前妻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再向你朋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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