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婚協議對外是不是具備法律效力 請問離婚協議對外是不是具備法律效力
我與前夫在前年已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上清楚寫明了每筆債權債務的明細,且兩者能相平,并寫明均歸男方所有。現一債權人因找不到我前夫,以“借款時夫妻關系成立”為由,將我作為被告。法院判決我負連帶清償債任,理由是離婚協議書對內具有法律作用,對外不具備法律作用。請問有此一說嗎?
答復:你好,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你和你丈夫為該債權債務關系的共同債務人的,你和你前夫之間關于債務的償還協議并沒有有經過債權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在你們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的債務人,在離婚時雙方約定債務的由誰來承擔的時候應當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債務人轉移債權時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沒有征得同意的,應當視為是債務關系轉移無效,即你和你丈夫之間的協議無法對抗債權人,現在債權人起訴要求你進行還錢的,法院判決你負連帶責任是合理的。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如果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則視為一方獨自承擔債務,如果不知道的,雙方達成協議未通知債權人的,仍然無法對抗債權人。
請問離婚協議對外是不是具備法律效力 請問離婚協議對外是不是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