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您好:哥哥和女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夠,結婚倉促,婚后一直都是一個睡沙發,一個睡床,在此期間,女方砸家具,扔哥哥衣服眼鏡,把新房換了鎖,不讓哥哥住,又說結婚是為了她媽,她想當尼姑,根本不想結婚。無奈哥哥想離婚!離婚涉及財產問題,首先是新房,哥和女方是一個單位,房子是單位蓋的,在領取結婚證之前,我們家交房款8萬元,領取結婚證后又交了3萬,但房子是女方要的(托人,其實哥哥也是單位職工,如果女方不出面要房子,哥哥也會去要的)。現在女方說離婚可以,但房子她要(房子已增殖),理由是房子是她出面要的。我們家也想要這房子,理由是房字是我們家出錢買的,現在房產證要今年12月份才能辦下來!您說我們家有理由要這房子嗎!!另外,家具是我們家買的,壁柜已固定于墻上,大理石灶臺也已固定于灶臺上,如果房子女方要,向這些拆下來就失去使用價值的的東西能否要求女方接受?3000多塊錢的酒柜女方已砸壞,怎么辦?婚前給女方的1萬元財禮應如何處理呢?離婚案件是否是誰起訴對誰不利?期待您的幫助,真誠的謝謝您!
答復:你好,《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以上條款是《婚姻法》中關于財產確定的規定,結合你說的情況分析,如果房產是在結婚之前購買的,應當認為是一方婚前的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不應當算在夫妻在共同財產中。離婚時應當歸男方所有,如果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該房產的所有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至于房產是誰找人分的,在法律上并不能作為確定所有權的依據。至于房內的其他物品,也應當按照婚姻法對財產的規定來確定,對于只屬于一方的財產如果沒有約定所有的,離婚時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對于屬于法律規定的夫妻的共同的財產的,離婚時可以達成約定,不能達成約定的由法院判決。
我國《婚姻法》并沒有關于結婚時的彩禮的規定,應當認為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是一種民事的贈與行為,贈與行為發生或即有法律效力,應當歸女方所有。關于離婚起訴的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都可以自愿的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定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對哪一方有利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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