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侄子侄女將來就近上學,陳女士將自己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哥哥名下,卻因哥哥離婚遭遇房屋權屬紛爭。陳女士一氣之下將哥哥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歸己所有。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二審法院依法認定房屋歸世紀產權人陳女士所有。
陳女士訴稱,2002年,其在幸福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哥嫂生了一對兒女。哥哥主動找到陳女士,表示因該房屋附近有較好的小學,希望把孩子戶口登記到陳女士的房子名下,以受到良好的教育。考慮后,陳女士表示同意,并約定房屋歸陳女士所有,房產證落在哥哥名下。之后,陳女士協助辦理了手續。2007年,哥哥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中將該房屋列為婚后財產,侵犯了陳女士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確認該房屋歸陳女士所有。
庭審中,哥哥陳先生認可妹妹的說法,并同意房屋歸妹妹所有。而作為案外第三人的嫂子曹女士則認為,房產證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辦理的,該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陳先生與妹妹之間關于房屋產權的約定,其并不認可。曹女士認為,與妹妹之間只是債權債務關系,對陳女士支付的購房款和費用,只是給予補償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6月1日,陳女士與北京銀信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陳女士購買位于朝陽區幸福村中路55號的一處房屋。其后陳女士一次性交納了購房款。同年8月1日,銀信綠洲公司向陳女士出具了發票。2003年3月,銀信綠洲公司通知陳女士接收了該房屋。自接收至今,該房屋一直由陳女士出租或居住,該房屋發生的物業費、采暖費、電費、有線電視費等相關費用均由陳女士支付。
2002年6月,陳先生與曹女士婚后生有一兒一女。
2003年5月16日,陳女士的哥哥陳先生又與銀信綠洲公司簽訂了購買該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004年3月29日,房產局填發了該房屋的產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為陳先生。現陳先生與其子女的戶口均登記在該處。
法院認為,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但如果登記記載與實際不符,應以實際的產權人確認物權的歸屬。本案中,雖然陳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該房屋登記于陳先生名下,但其與曹女士既未出資購買、亦未實際使用該房屋,無證據證明其具有購買該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
結合陳先生的兒女出生時間及戶口登記現狀,法院認為兄妹二人所述為了符合有關小學就近入學的政策而將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為陳先生的解釋合乎情理。
陳女士出資購買了訴爭房屋,該房屋一直由陳女士出租或居住,其間發生的各種費用也均由其支付,充分證明陳女士是該房屋的實際產權人。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涉訴房屋歸陳女士所有。
法院同時在判決書中指出,陳氏兄妹更換房屋所有人的做法是不適當的,不僅擾亂了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秩序,也導致了本案糾紛的產生,并告誡其及時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以避免新糾紛的發生。
據悉,一審宣判后,第三人曹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已于近日做出判決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