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夫妻財產約定的條件和方式
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為該約定是基于配偶這一特殊身份發生的。
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它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從屬于夫妻關系,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系而存在。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Σ使對方在Υ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夫妻雙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對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終止該約定。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
關于約定的方式,本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發生糾紛;防止沖動,避免草率的約定;將當事人表現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僅杜絕對約定內容的爭議,也避免舉證的困難。對夫妻財產約定采取要式主義主要是基于證據上的考慮,目的還是為了私權的保護,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必要將其解釋為強制性規定。當然如果夫妻以口頭形式作出約定,事后對約定û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后,可以進行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
1.關于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2.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第二,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關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妻財產約定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3.適用上的優先效力。婚姻法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就其適用上來看,約定財產制比法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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