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夫妻財產約定制下的產物。夫妻財產關系派生于夫妻身份關系,它包括夫妻財產所有權、夫妻間的扶養關系及夫妻繼承權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問題。夫妻財產所有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度可以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我國目前的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對夫妻財產所有權作出了規定。第十七、十八條是法定財產制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定屬于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第十九條是關于約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通過書面協議來約定夫妻之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這就等于夫妻可以對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法律充分尊重了夫妻的財產歸屬問題上的意思自由。這種法律規定近似于合同法的規定,充分的意思自治。盡量的采用任意性條款,在法律只是作為意思自治下的一個補充的默認性條款。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本質上是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度只是沒有協議約定下的默認條款。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默認條款,也可以說是法律規定了一個比較可行的指導性條款供共人選擇,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通過想反約定選擇不實用。沒有相反約定或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參照第十七、第十八條執行。
相比于舊婚姻法關于財產制度的規定,現行婚姻法對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做了變更,同時對于屬于個人財產也做了比較多的規定。有些人認為新姻法下不可能存在婚前財產約定之說,當然也沒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當然在阻止婚前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不用通過協議的方式,可能在這方面準夫妻在立協議上比較有必要。但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目的不僅僅限于此。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它的內容不僅僅對于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婚后所得作出約定,可以對夫妻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財產約定成兩人共有,也可以約定成個人所有。我們總是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哪些是個人所有的,哪些是共同所有的,法律預先有一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是來改變這些規定。而實際上,法律對于夫妻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上是一張白紙,允許當時人作任何的圖圖寫寫,在沒有圖圖寫寫的情況下才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約定是不受這些條文約束的,只有在沒有約定的才適用這些條文。夫妻財產關系在財產所有權歸屬上是一種契約關系,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根據立法精神,其實每一對夫妻都有一個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而有關條款是當事人自由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的條款是婚姻法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猶如合同法上只要有主要條款的合意其余合同條款的欠缺由合同法的默認條款補充。婚姻法也如此,只要兩人又結婚的合意,如果沒有約定則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