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û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夫妻可以約定排除共同財產的適用。
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另行作出約定。夫妻財產約定排除法定財產制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規定的適用。允許夫妻對財產另行約定是適應夫妻關系的財產狀況所作出的規定。改革開放以后,擁有大量個人財產的夫妻為數不少。他們對于婚前財產的歸屬、管理、用益等方面往往有些特殊需要。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適應中老年人再婚的需要。中老年人再婚時的夫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和贍養關系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以夫妻約定財產制加以規定。確立夫妻約定制也是適應離婚率增高情況下保護配偶一方合法權益的需要。目前我國的離婚率仍有逐漸增高的趨勢。婚前財產雖然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但財產的孳息依據法定共同財產制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的家長為保護自己子女的財產所有權不受離婚的影響,也為了防止騙婚的發生,需要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對于婚前的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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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財產制約定的對象。
按照本條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對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也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法律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是因為夫妻雙方作為共同生活的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依法對其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處分,從而實現其財產利益。
3、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方式。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方式,只能采用書面形式。這一法律規定的原因在于,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重大財產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質保障,而且還影響到第三人的財產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方式采用書面形式,以利于準確地表達夫妻雙方關于約定財產制的真實意思表爾,防止發生財產糾紛,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債權。
4、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內容。
依據本條規定,約定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1)夫妻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5、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
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1)依法達成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3)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6、夫妻約定財產制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
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難免會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當事人利用夫妻約定財產制規避法律和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條法律特別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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