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雙方以契約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對稱。財產的范圍包括積極財產亦包括消極財產(債務)。夫妻財產的權利,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任何一個離婚案,在認定財產性質時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凡有合法約定的應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才考慮按夫妻共同財產和特定財產的規定處理。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這樣考慮,即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慮特定。
從約定的主體來看,應該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個人處理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在結婚時明確財產歸屬,減少糾紛。
《婚姻法》第19條對夫妻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時間未作規定,約定的時間一般應包括婚前和婚后,以及協議離婚期間。婚前訂立的約定應在婚姻締結后才生效。雖訂立約定,但未締結婚姻或婚姻被宣布無效和撤銷的,該約定無效。
約定財產范圍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包括法定特有財產。即凡屬夫妻個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可約定,但不得約定他人名下的財產。
本法第19條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財產制規定。
關于約定內容,第一,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亦可以約定其中的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第二,夫妻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約定將婚前財產中的某部分歸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歸個人;還可將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個人所有。第三,約定內容必須明確,包括具體歸屬財產部分明確,財產項目明確、財產處所明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