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在不少年輕夫婦中漸漸流行起AA制,小兩口工資各自管理,債務各自負擔。夫妻關系引進AA制,促進了女性走向獨立。女人獨立的同時,其實也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丈夫的負擔,為婚姻減壓,使雙方有了較大的自由度。如果婚后夫妻感情發生變化,無奈走到離婚的地步,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案情簡介
原告嚴某與被告鄭某1998年登記結婚。結婚時雙方均在外企上班,工作收入也算可以。婚前雙方曾約定婚后財產實行AA制,各花各的錢。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后,鄭某辭去工作,專心照顧孩子,嚴某每月支付鄭某一定的生活費。兩年后,嚴某自己開了一家公司,企業運營得很順利,自然經濟方面也逐漸改善。2000年,嚴某買了一套獨棟三層別墅,一家人此后就生活在這套別墅內,當然房屋產證上寫得是嚴某一人的名字。
2005年10月,夫妻之間因為種種原因發生沖突,嚴某提出離婚。在離婚的時候,鄭某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因為自己為了家庭辭掉工作,現在沒有經濟來源,因此要求嚴某支付自己經濟補償款10萬元。針對鄭某要求補償的請求,嚴某認為雙方已經約定好夫妻實行財產AA制,所以雙方離婚時不存在經濟上的糾紛。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嚴某每月支付鄭某數目不低的生活費,因此鄭某不能再要求自己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出于人道等非法律因素,嚴某愿意支付給鄭某2萬元作為離婚后鄭某重新生活的過渡費用。但是,鄭某堅決要求依法獲得10萬元經濟補償。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嚴某與鄭某雖然在結婚時對財產進行AA制約定,但是鄭某為了生育、照顧孩子而辭去工作,為共同生活付出了較多代價,因此,在離婚時鄭某可以要求嚴某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鄭某提出的補償數額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離婚后徐某一次性補償陳某4萬元。
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適用
本案涉及到“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在上一個案例中已經有所提及,在此通過詳細的案情進一步說明這一問題。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產的定性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有” 原則。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定共有原則之外,法律還賦予了夫妻雙方充分的意思自治權,允許雙方對婚后財產歸屬做出約定,夫妻雙方約定婚后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協議,不得口頭約定。在約定了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后,對婚姻法第17條及司法解釋(二)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都會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變為個人財產。也就是說,雙方結婚不會對各自的財產形態、性質帶來任何影響。
這種分別財產制有其優越的一面,但是同時也會帶來一些社會問題,本案所反映出的即是眾多:問題的一種。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為家庭共同生活付出了較大的代價。如果離婚時,對女方不適當的進行照顧,勢必會造成社會的不和諧,因此婚姻法第40條用單獨一款法條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小編提醒:
就一般而言,如果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得的,應尊重其約定,在離婚時夫妻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財產提出請求。但為了照顧在家庭中付出較多的一方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照顧孩子、照料家庭等方面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理應得到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但其也需提供其在照顧孩子、照料家庭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證據,才能法院也難以對其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