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夫妻可以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有哪些效力?主要體現在哪里?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主要包括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等。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
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夫妻約定的效力可以表現在三方面:
1、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2、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
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
其一,依法達成的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其二,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其三,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3、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
在我國規定的三種約定財產制類型中,由于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對各自的財產是獨享權利,對財產債務也是各自承擔,因而這一約定不僅影響夫妻的財產關系,而且對第三人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由于我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僅要求書面形式,并不要求當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分別財產制下,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極為嚴格的條件,即必須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內容的,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于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中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在此情況下,夫妻一方需要舉出確切的證據,證明其在與第三人交易時,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情況,否則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內容——夫妻約定財產制是什么?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條件:
1、約定的主體即夫妻必須雙方自愿;
2、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3、約定的財產包括夫妻婚前財產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
4、約定的時間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約定訂立之后可以變更廢止;
5、約定應以書面形式,最好經過公證。
二、約定財產制度的種類:
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限定共同財產制這三種制度中作以選擇,這樣在實際操作起來方便而又簡單。
1、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2、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的夫妻財產制度。
3、限定共同財產制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范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