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忠實,《婚姻法》允許夫妻對雙方有關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您和李某的“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2、夫妻間忠誠協議約定孩子監護權是否有效?
網友提問:我和我老公結婚時曾簽署一份忠誠協議,約定如果一方違反忠誠義務,雙方就必須離婚,婚生子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喪失監護權,我老公現在出軌了,請問我能不能要求履行這份忠誠協議呢?
律師回答:該忠誠協議中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雙方就必須離婚”是違反婚姻法的規定的,婚姻關系是不能受合同法約束,該約定違背了婚姻自由中的離婚自由原則;另外,離婚并不意味著父母一方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監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因離婚而喪失,也不能通過協議約定排除,而撫養權是根據雙方協商、孩子意愿、雙方經濟條件等各種情況進行確定的,也可以變更。
3、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時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目前對于忠誠協議的效力在法學界仍有較大爭議,如果個人感覺確實需要一份忠誠協議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那么先簽署一份這樣的協議也未嘗不可,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應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制定、簽署,不能存在脅迫等情形。
(2)協議內容不能限制人身權利,如離婚自由權、孩子撫養權等和人身關系密切聯系的權利。
(3)約定的賠償數額不能明顯畸高;家庭財產的分配也應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像“凈身出戶”等約定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4)一般情況下,忠誠協議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