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分析
一、婚內財產協議的概念
婚內財產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可以自愿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的財產協議。
二、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有什么需要注意?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銷,除非能夠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夫妻雙方可以依照該協議的內容來履行。
協議簽訂后,夫妻雙方不得隨意反悔或者撤銷,但是法律規定有一種例外情形?!痘橐龇ㄋ痉ń忉專ㄈ返?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而《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這就是說,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銷贈與的。這也提醒我們,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冷靜理智,認真考慮協議內容,否則可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婚內財產協議對夫妻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有些夫妻在結婚之后雖在一起生活,但雙方約定生活各自承擔,通俗來說就是“AA制”。但他們在約定之后仍有顧慮,在約定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之后,夫妻債務是否也各自承擔呢?
依據《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在財產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時,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于夫妻約定婚內財產協議后,不一定對外進行公示,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并不必然知曉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該協議約定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債權人知曉協議內容,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忠誠協議”的“凈身出戶”約定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為了表明自己的對婚姻的忠誠,會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當一方未履行忠誠義務時,自愿放棄全部共同財產,也就是“凈身出戶”。這種約定的效力如何哩?
第一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是男女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必然涉及婚姻和家庭關系,其意思表示必然受制于情感因素和家庭因素,不屬于《合同法》調整范圍,是無效的。
因此,“忠誠協議”在司法理論屆和實務屆爭議較大。
(4)婚內財產協議免除子女撫養義務的條款無效
《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即撫養子女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不能通過協議的約定免除子女撫養義務,但是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協商。
?。?)婚內財產協議免除夫妻間扶助義務的約定無效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有人會認為,婚姻財產協議是對婚姻的不信任,將婚姻物質化,以財產規定婚姻的價值,將愛情和財產捆綁在一起;但也有人認為,婚姻財產協議是雙方對愛情的一種契約,以書面形式對雙方關系進行固定,對雙方愛情和家庭共同經營的承諾。但對于現今物質盛行的社會中,夫妻雙方在維持感情和家庭的同時,也要懂得最大限度的保全自己的利益,因此是否需要約定婚內財產協議,必要時可以咨詢專業婚姻繼承律師的意見,尋求更好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