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約和彩禮是民間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涉及千家萬戶。因婚約和彩禮引發的糾紛也是正常的民事糾紛。婚約和彩禮的意思表示內容很豐富,且各地情況又千差萬別。《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對婚約和彩禮問題進行一刀切。我們通過對婚約和彩禮問題以構建和諧社會的視角,“以百姓視角,以專家眼光”, 重新檢視后,認為該條司法解釋,既與法理不通,又與民情不合,建議作原則修改。
關鍵詞:婚約彩禮 法理分析 立法建議 民俗
一、問題的由來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下定親帖的同時,要送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
眾所周知,在中國老百姓心目中,彩禮是吉祥物。送彩禮作為中國民間老百姓訂婚禮的重要內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在原本的鄉土社會里,因彩禮而產生的糾紛并不多。人們約定成俗:如果男家解除婚約,彩禮不退;如果女家解除婚約,彩禮就要原數退還。大家都恪守習俗。可是,隨著中國社會的轉型,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人口流動,傳統鄉土社會結構的打破,人們的價值觀呈現出一種多元化的趨勢。原本沒有歧義的習俗,現在各有各的理解。隨著打工潮的興起,婚約解除也已司空見慣。一段時間以來,彩禮糾紛案件在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彩禮案件的裁判結果,個案之間差別很大,曾經成為困擾基層法院的一類難題。2004年4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第十條統一了彩禮糾紛案件裁判尺度,給人民法院的裁判帶來了很大方便。同時,該條的實施也帶來很多社會的非議,司法解釋與民間的通常做法產生了尖銳的對立,很多當事人內心不服,造成執行難,甚至造成被執行當事人自殺的情況發生,構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影響社會的和諧。在彩禮糾紛問題的裁判上如何從“定紛止爭”到“解紛息訟”,成為困擾基層法院的新的難題。
在對婚約和彩禮問題以構建和諧社會的視角進行更深度的法理思考之后,尤其是當我們本著“以百姓視角,以專家眼光”來看待問題時,我們認為該條司法解釋確有值得商榷之處,對該條司法解釋有必要重新檢視。以下是作者的點滴思考,希望能與各位同仁探討。
二、彩禮的意思表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