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問題的提出
??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以婚姻自由、雙方自愿為原則,以雙方感情為基礎。但是彩禮這一社會現象在我國現階段,某些地區特別是廣大農村及偏遠地區還普遍存在,已經形成了當地一種約定俗成習慣,不僅是在農村,在城市彩禮也大量存在。而且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提高和個人財富的增加,根據各地風俗不同,男女雙方因將來結婚而索要或贈予的彩禮數額也越來越大。同時伴隨而生的還有嫁妝的不斷增多和價值的不斷增大。據網易女人頻道啟動的《中國婚姻狀況調查》顯示,女方父母準備跟男友家索要彩禮在5 000元以下的占10%,5 000元~10 000元的占21%,10 000元~20 000元之間的占24%,20 000元~50 000元之間的占24%,50 000元~80 000元之間的占6%,十萬元以上的占8%[1]。從此調查中我們可以看出,彩禮在男女結婚之間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都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數額都在萬元以上,多者達到十幾萬甚至更多。在其進行的調查中還顯示,只有18%的男士寧愿分手也不給彩禮,其余無論是請求女方父母少要還是想辦法借錢,都表示為了結婚愿意把彩禮給女方。隨著彩禮數額的增大,男女雙方離婚或由于各種原因而沒有結婚時的彩禮返還糾紛也越來越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彩禮糾紛,本文通過對彩禮返還及嫁妝返還制度的研究,以期引起社會對彩禮返還制度的反思,并對立法進行完善。
??二、 彩禮的界定
??1.彩禮的范圍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但卻有特定的含義。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姻財產糾紛”。彩禮在我國古代即有之,如西周六禮中的“納幣”,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禮到女方家。到了唐代,六禮的核心就是財禮,又稱聘財,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財的方式表示許婚,即所謂的“婚禮先以聘財為信”。若已受聘財,男方悔婚,則女家不退聘財,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須退還聘財,男方不同意,則婚姻仍成立。
??按照我國學者的觀點,“彩禮”有以下解釋:(1)給付和受領彩禮的主體不限于雙方當事人。“就給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的親屬……包括其父母兄弟。”“就收受該彩禮方而言,既包括……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也包括其親屬”; (2)給付彩禮方在主觀上是非自愿的。“一般來講,這種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2]103-104從以上解釋可以看出,彩禮在性質上不屬于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和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但是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彩禮和買賣婚姻、索取財物等卻有交叉。更有甚者,有時彩禮會成為包辦、買賣婚姻或者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一個借口。因此在對彩禮的概念進行理解時,一定要將其和具有非法目的的買賣婚姻、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的行為區別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