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即將喜結連理的一對新人,經過了定婚、點香、開庚等婚嫁風俗之后,準新娘卻不辭而別,于是男方無耐之下要求女方家人返回彩禮。12月14日上午,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女方父母被判向“女婿”返還彩禮5200元。
家住會澤縣火紅鄉橋邊村委會的杜某與臭水村委會的胡某之女施某于05年農歷8月10日經媒人施某某介紹認識,雙方于同年農歷8月12日在被告家訂婚,施某收取了杜某現金400元。同年農歷12月20日,雙方在被告胡某家點香,杜某經施某某轉交給胡某現金3000元。07年農歷10月20日,雙方在胡某家開庚,杜某經施某某轉交給胡某現金2200元。據原告杜某表示,從09年農歷2月8日以后,就再也聯系不上某了。為此,原告到法院訴求被告胡某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被告胡某之女施某與原告杜某經施某某介紹認識后,按照農村風俗訂婚、點香、開庚。在此過程中,被告胡某收取了杜某現金5200元屬于按照本地風俗給付的彩禮。施某與杜某至今未登記結婚,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請求法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