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稱自己的“妻子”不知去向,遂將岳母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與其女兒訂婚時的彩禮8000元。近日,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此案,張某的訂婚彩禮得到返還。
經查,原告張某經被告李某介紹,與其女兒于2008年1月26日訂立婚約后舉辦了婚禮,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定婚時,原告給付被告8000元彩禮。2009年2月被告女兒不辭而別,原告多方打聽未能得知“妻子”去向,遂于2009年4月21日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婚約,退還訂婚彩禮。
法院認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訂婚彩禮應當退還給當事人。對此,在法官耐心細致的主持下,向雙方釋法明理,細致調解,最終,原被告冰釋前嫌,相互理解并達成了協議,由被告退還原告訂婚彩禮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