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新娘張某為了不與王某結婚,在結婚前的幾天逃往外地,從此下落不明。王某見結婚無望,要求張某的父親退還彩禮。日前,平陰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張某是平陰縣城人,2006年6月經人介紹,她與在濟南某有限公司工作的王某認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2008年2月,王某要求與張某結婚,但張某在與王某的接觸中感覺王某不太符合自己的心意,便有意退婚,但遭到了王某及家人的拒絕。
張、王兩家定于2008年5月1日二人結婚,張某見無路可退,便于2008年4月逃婚到了外地,從此與家中失去聯系。王家見張某決意退婚,只得同意,但要求張家退還彩禮15000元。張某的父親稱彩禮被女兒帶走,無錢退還,若王某要求退錢要等女兒回來后再說。王某無奈,于同年6月將張某及其父親告上法庭。
法庭審理認為,張某在與王某戀愛期間是與家人共同生活,并且訂婚的彩禮均由張某的父母主持收受,當張某與王某不能結婚時,張某理應無條件地退回所收彩禮。但由于張某下落不明,王某無法向張某進行追要,作為共同生活、特別是主持收受彩禮的張某的父親有責任和義務代替女兒償還,至于張某是否真的將彩禮帶走與王某無關。日前,法庭依法判決張某及其父親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王某的彩禮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