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一個多月就辦理了結婚登記,然而結婚不到半月就神秘失蹤。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原告鄧某與被告葉某離婚以及葉某返還鄧某彩禮計人民幣15000元。
2007年11月12日,鄧某與葉某經人介紹相識,次日確立婚約關系。同年11月26日至12月9日,鄧某給葉某7100元,讓其購買金耳環、衣服等物,且還先后兩次給葉某親戚750元。按照當地風俗,男方應給女方一定數的彩禮,同年農歷12月4日鄧某給葉某養父母禮金19900元。同年12月15日,鄧某與葉某自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2月底,葉某無故離家出走至今,鄧某四處尋找未果。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與葉某從相識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才一個多月,婚前彼此缺乏了解,且從結婚至葉某出走也只有半個月,雙方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因此,對鄧某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在談婚期間,葉某向鄧某收取較大數額的現金,給鄧某的生活帶來困難,且雙方婚姻期間極短,葉某應當適當返還彩禮給鄧某。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