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彩禮后僅度完“蜜月”就悔婚不辭而別,至今不見蹤影,“丈夫”將女孩一家人推上法庭。1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都安瑤族自治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女孩一家要適當(dāng)返還原告班某彩禮金3800元。
2002年7月,班某與藍姑娘在廣東打工時相識,后班某找人到藍姑娘家提親,藍姑娘及其父母均表示同意。2005年2月10日,班某到藍姑娘家訂婚,前后共送給藍姑娘及其父母現(xiàn)金及禮物共計1.3萬余元。同年11月15日,二人按照當(dāng)?shù)仫L(fēng)俗舉行婚禮(雙方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之后藍姑娘便到班某家與班某同居生活,然而這時藍姑娘覺得班某不是自己理想的對象,心生悔意,她勉強在班家度完“蜜月”便不辭而別,至今下落不明。
為了不至于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藍姑娘及其父母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為了與藍姑娘結(jié)為夫妻,按照當(dāng)?shù)仫L(fēng)俗送給三被告彩禮金。過后被告藍姑娘反悔,導(dǎo)致原告因送彩禮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被告應(yīng)予賠償。鑒于原告送給被告的彩禮中,被告已將其部分用作宴請賓客和購買嫁妝的實際費用,因此,被告只能適當(dāng)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