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禮往來是我國民間習俗,俗話說:“送出去的彩禮潑出去的水,即使婚姻發生變故,彩禮也是不能討還的”。然而,今天下午,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就一對未辦理法定結婚手續的年輕“夫妻”彩禮爭奪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女方返還男方母親支付的兩萬元彩禮,從而打破了這一民間習俗。
小蘭與袁老太兒子李光于去年11月確立戀愛關系。今年2月12日,袁老太一家到小蘭家拜訪小蘭的父母。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袁老太當場塞給小蘭兩萬元錢,讓她隨便買點自己喜歡的東西。沒想到兩個月后,兒子李光卻主動提出與小蘭分手。兩萬元彩禮對于已退休的袁老太來說,不是一個小數。為此袁老太和兒子沒少為這事兒找小蘭。但小蘭就是不同意還錢,而且態度很堅決,理由也很充足:這錢是老太太自愿給的,又不是自己要的;況且分手也是對方提出的。
幾次要錢碰壁之后,袁老太將小蘭起訴到了法院。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袁老太基于其子與小蘭的戀愛關系,在與家人共同拜訪小蘭父母時當場向小蘭贈送了兩萬元禮金,此款符合彩禮的性質。給付彩禮的行為不是普通的贈與行為。而是以將來有一天對方能與自己或男性晚輩結婚為附加條件的。當結婚這一附加條件不能成就時,另一方應當返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因婚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的,原則上收受的彩禮應是全額返還。由于被告與原告之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原告要求返還被告彩禮的請求,符合上述規定,本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