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與大綱確立了戀愛關系并準備結婚,小美的父母向大綱家要了一份彩禮。后來兩人因為感情不和分手,大綱要求返還自己父母送給小美的彩禮。大綱的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如果婚姻當事人一方給付了另一方彩禮,在以下情況下當事人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大綱給小美的彩禮,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該是要返還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