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結婚證后同居了3天,王女士回了娘家,李先生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錢2萬元。
李先生訴稱,他與王女士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領取了結婚證,他的父母給王女士2萬元作為彩禮錢,一直未辦婚禮。兩人在一起僅同居三天,王女士便回娘家居住。李先生說,他有種被騙的感覺,故起訴要求離婚,由王女士返還彩禮錢2萬元。
王女士辯稱,離家出走是因為男方父母對她不好,且一直不商量結婚的事。她同意離婚,但因自己離婚后再結婚就是二婚,不同意返還彩禮錢。
承辦法官單獨給王女士做了工作,雙方僅生活三天,且之后互不聯(lián)系,沒有任何婚姻基礎,彩禮錢沒有特殊情況是需要返還的。法官又勸李先生,雙方畢竟領了結婚證,要錢并不是真正的目的。最終,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李先生與王女士解除婚姻關系,王女士返還5000元彩禮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