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王先生:我有個朋友,領了結婚證一年多了,一直在一起生活,但沒有辦婚禮。現在女方提出要離婚,請問,他結婚時給女方的8萬塊彩禮錢,現在還能要回來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你朋友和女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也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因此,除非給女方8萬元的行為導致你朋友生活困難,否則你朋友的請求可能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建議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