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經人介紹與一女孩認識,按照我老家的習俗,要付一定的禮金才能結婚,加上所有一切有1萬元左右了。我在西藏工作,她前段時間隨我來到西藏。因兩人沒有共同語言未能結婚,她也就回去了,回去后她便提出分手。請問:我可以追討到以前所付的禮金嗎?我如果要起訴,由于地域原因,我該怎么辦?另:對方沒有打任何收條之類的東西,但我可以找到證人。
滬律網山東楊玉剛律師回復:
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山東郭猛律師回復: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