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劉先生與張小姐2010年確定了戀愛關系,雙方在戀愛過程中感情良好,很快談及結婚事宜,當時張小姐提出想擁有一輛私人小轎車。2011年1月26日,劉先生與張小姐一起去汽車市場考察,張小姐選中了一輛POLO牌小轎車,由劉先生支付了車款及保險費等費用,車輛所有人登記在張小姐名下。另外,劉先生還花費2600元為張小姐購置了手機。之后二人發生分歧,2014年10月,張小姐提出終止戀愛關系,并拒絕返還車款,保險費等費用,劉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前女友張小姐返還購車款及手機費,車輛保險費等。 被告張小姐應該返還“愛情贈物“嗎?
滬律網廣東何榮新律師回復:
劉先生可以要求返還,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