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有一對夫妻由媒人介紹而草率結婚,由于婚前沒有充分了解,沒有談戀愛,婚后雙方經常吵口打架,女方以感情不合為由要求與男方離婚。男方提出要求退還禮金2萬元,并賠償男方的損失,還要告女方是詐婚。其中1萬元是婚前給女方,另外1萬元是婚后給女方的。請問女方是否應該退還禮金,應該退多少?是否應當賠償男方損失?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若男方婚前給付禮金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禮金,反之則不能要回禮金,男方要求賠償損失沒有依據,不會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