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很多男性青年所要面對的是,離婚了怎么辦,辛苦奮斗幾年再加上父母的資助才湊齊的彩禮房產等就這樣打水漂了嗎?相信這是絕大多數人都難以接受的。彩禮只是一個民間約定俗成的習慣,并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傳統社會中,只有關于男方給付彩禮的約定,但是卻沒有退還彩禮的說法,一方面是作為男方不好意思將送出去錢財要回頭,其次是傳統的彩禮很簡單,完全是按照各家實際情況來給,再就傳統社會對離異女子的歧視,注定了離婚是很少發生的情況。現如今社會中,離婚已經成為常有的現象,而且此時的彩禮對于很多家庭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財產。那么離婚了怎么辦,男方能否要回彩禮,習俗上沒有約定,那么法律上有規定嗎?
要從法律上討論彩禮的問題,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彩禮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其實自新中國成立后至今的1950年、1980年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均沒有對彩禮做規定,此外還規定禁止買賣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財物。不過這與我國的現實風俗情況是不完全相符的,我國法律上僅僅把彩禮當作是男方對女方的一種贈與行為,不過這種贈與行為是以雙方結婚為前提的。
雖然對于彩禮的給付,法律上沒有做明確的規定,但是2004年4月1日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第十條卻就彩禮的返回問題做了相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第一種情形,如果男方給付了彩禮但是沒有辦理結婚證,然后就分開了,或者是不準備結婚了,彩禮可以退還,當然針對一些舉辦了民間婚禮的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特殊分析。
規定中給出的第二種情況比較特殊,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結婚后必然是居住在一起的,但也不排除少數情況下男女結婚后就發生矛盾無法一起生活。在慶陽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是經雙方家人介紹認識的,兩人在認識一個月左右就結婚了,其中在這場婚姻中,原告給付彩禮、三金、壓柜錢等財物價值十幾萬。兩人在結婚后三天就一起去了外地打工,但是去了外地后被告根本不安心與原告共同生活,并且被告告訴原告她根本不想與其結婚,只不過是為了逃避父母管教才逾期結婚。于是原告將被告送往娘家,希望娘家能勸說好,但是被告回到娘家后就不愿意回到原告家,并且最終離家出走,家里人都找不到。于是原告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并且要求對方退回彩禮10萬。該案件的最終結果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請求,認為其符合《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第十條羅列的第二種情形。
根據上訴案例,我們能夠知道,規定中給出的第二種情況中提出的“未共同生活”,并不是一定要求雙方沒有一起生活過,而是要求雙方沒有達到一個穩定的生活狀態,也就是偶爾的居住不屬于“共同生活”。規定中給出的第三種情形,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