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禮與婚前贈與怎么區分的?
“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要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A、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B、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C、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A、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B、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C、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D、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E、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既不屬于婚前贈與,也不屬于彩禮。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2、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么辦,結婚彩禮應該返還。
3、一方悔婚結婚彩禮需要返還嗎,返還彩禮標準是多少?
那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當一方悔婚時,應返還彩禮,但不是全部返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雙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生活在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彩禮全部的百分之七十。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男方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上文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婚前男方給付女方是我國的風俗習慣,因婚前感情不和或因問題爭議等,一方提出悔婚,不僅給另一方帶來精神上的傷害,名譽上也收到了傷害。不僅僅彩禮返還問題,嚴重者會因兩家的糾紛牽涉到人身安全等問題,所以在生活中遇到此類事件,建議咨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幫助解決因毀婚約所帶來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