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
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有關的財產證明;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系息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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