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制,亦稱為契約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所得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1夫妻財產約定包含婚前約定和婚后約定兩種情況。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財富的增長,離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問津的夫妻財產約定一時間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和人們追求的一種新時尚。然而筆者認為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證實務也有待進一步探索。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的立法沿革
我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是對80年《婚姻法》的發展。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即50年《婚姻法》并沒有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當時國家并不承認夫妻有財產約定的權利,夫妻財產約定也不符合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的國情。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誕生,開始涉及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這是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結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不過它只作了“但書”規定,具體在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顯然,國家只是原則性賦予公民夫妻財產約定的權利,由于太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實踐中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最近一次婚姻法修改是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該案對80年《婚姻法》有較大修改,對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內容也作了較多擴展,從以前的“但書”到獨立成第十九條,并具體規定了三款內容。具體解決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約定的主體、約定的時間、約定的標的、約定的內容、約定的形式、約定的對外效力以及自愿、無效、債務清償等法律問題。新法與80年婚姻法原約定制相比,有了較大變化:
首先,新婚姻法對約定的內容更為明確。新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其次,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訂立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原法沒有提出形式要求。
第三,新婚姻法就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確規定,而原婚姻法沒有此內容。
二、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并不系統、尚不完善。
2001年《婚姻法》修改案雖然對80年《婚姻法》就夫妻財產約定有了較大的發展,但缺失較多,如法律條文含糊不清,生效問題、變更或撤銷問題、約定的原則問題、約定的救濟途徑問題、約定的解釋問題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突出表現如下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