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公證機構的證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這是其他機關的證明所不具備的。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是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一種非訴訟活動,其活動宗旨是預防糾紛的發生,為解決糾紛提供可靠的證據。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公證制度的目的和任務是:保障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為對外開放保駕護航,促進國際民事、經濟交往順利進行,保護公民、組織、海外僑胞和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我國的公證制度從80年代恢復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公證處的數量也發展到了3000多家,20多年來,公證制度在促進改革開放,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公證制度在我國的婚姻家庭領域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婚姻法修訂之后,公證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也日益明顯,下面筆者試從公證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公證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和公證制度將來的作用三方面來談一談公證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一、 公證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公證制度的發展之初,大部分的公證多為家庭中的公證事項,比如遺囑公證、繼承公證等,這些公證為維護家庭的穩定和減少糾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隨著公證制度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公證制度所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泛,并且隨著涉外公證業務的拓展,國內公證在公證業務中所占的比例相對減少,但她的作用卻越來越明顯,目前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證主要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繼承公證、遺囑公證等,這些公證有效的避免了日后產生糾紛的可能性,維護了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尤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財產可以進行約定,遺囑中可以明確規定財產歸夫妻間的哪一方所有等條款,為公證增加公信力和確定力提供了相對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較之于舊的婚姻法,更加明確夫妻財產的專署性和可約定性,而舊的婚姻法只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雙方共有。這樣無論是遺囑或者夫妻財產約定后,在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后,對雙方的約束力會大大增強,更能有效的避免糾紛和增進家庭的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