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與其妻王某生有倆孩,因故離婚,一審法院判決:房產歸王某所有,王某補償吳某人民幣300000元,每人撫養一個孩子。吳某不服,上訴至中院,這期間,吳某將房產賣給了第三人劉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后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劉某有房產證,王某有法院生效判決書,房產該歸誰所有?
該房產應歸劉某所有。劉某取得房產時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價格受讓,且作了房產登記。根據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因此劉某取得上述房產所有權,王某再找吳某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