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兩種:約定協議和婚后財產約定協議。一般來講,婚前財產協議是對男女婚姻登記前各自所有物品、存款、債務等做劃分及約定。婚后財產協議是對后,夫妻各自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贈與、繼承等有關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做出劃分、約定。
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后財產協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后辦理。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議,協議中應寫明以下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財產及債務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財產及債務歸屬(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債務的歸屬);另有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清償等。攜帶的有關證明材料有房產證、已婚夫妻等。
公證書的效力并不是絕對的,就是說,不是任何公證書一經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無效。”這兩條規定說明,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和贍養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